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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建厅:关于2023年第十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来源:日期:2023-12-1 14:39:0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3年第十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韩某某毁损燃气设施案

韩某某在正定县操作挖掘机,挖沟铺设自来水预埋过路管,毁损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廊坊市某妇产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唐山市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某艺术博物馆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7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孙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宋某某各作出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保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进行顶管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案

重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保定市监理的某道路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检查涉气施工现场、未安排监理旁站,施工单位盲目施工挖漏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保定市竞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案

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承建的安置区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5条第二款“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3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的规定,保定市竞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案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施工建设的某住宅楼、地下车库、室外综合管网项目,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存在基坑桩间土未进行混凝土喷射、基坑西侧重力挡墙根部部分土方未及时清理、临电三级箱未设置平面布置图和张贴巡视记录表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7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陈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孙某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毁损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施工建设的某住宅小区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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