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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容貌管理标准》7月1起实施

来源:日期:2018-5-30 14:06:22

为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城市容貌管理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城市街景、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水域等方面的城市容貌管理要求。该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标准,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和完好,其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城市道路地面应及时保洁,宜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等措施,及时清除雨水、积雪等。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其标识标线应保持清晰,定期出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从事车辆维修、组装、清洗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场地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城市街容街貌与景观设置应统一规划设计,街景容貌的整体视觉效果应符合整洁、美观、协调的要求。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的街容市貌,按有关保护规定管控,应保持原貌的外形完好、安全牢固,不得擅自拆除、改(扩)建、装饰装修等,并设置专门标志。城市主、次干道及重要节点、重点地区不宜出现经营建材、金属、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代理店、服务店等。禁止将抽油烟口、排污水口、排尘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排放。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和满足城市专项规划等要求。牌匾广告不应多层设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整体形象,不得有大面积墙体广告或违规设置超高、超宽、超面积的牌匾广告现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照河北省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挡),实行封闭施工,并确保围墙完好、安全、整洁、美观。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现象。围墙内侧靠近围墙处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城市公共水域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占绿、毁绿现象。公共水域及其岸坡不得存在各类垃圾、粪便、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物。沿河、湖各类绿化设施、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城市公共水域必须严格控制污物超标排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城市河、湖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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