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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资质代办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解读

来源:日期:2015-12-18 11:01:15

建筑已建成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时,是否需要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在哪些情况下,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当工程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2)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那么,哪些工程开工前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法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军用房屋建筑
《建筑法》第84条明确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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