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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二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日期:2023-3-3 11:52: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二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二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唐山市开发建设的某项目二期增建、改建工程,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谷某和直接责任人员高某分别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崔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崔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驾驶车辆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避免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保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开发建设的某住宅邻里中心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1507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李某和直接责任人员聂某某分别作出罚款5151元的行政处罚。

四、曲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曲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阳县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并随意堆放在城市道路旁,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曲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龚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龚某作为盐山县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6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案

黄骅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沧州渤海新区港城产业园区部分餐饮店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城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且一年内两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施工泥浆案

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邯郸市丛台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向市政排水管网倾倒施工泥浆,造成市政排水管网堵塞冒溢,其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38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抛入明火,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或有害气体的”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定州市施工建设的某项目土方开挖工程,未使用密闭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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