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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17年石家庄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

来源:日期:2017-10-27 13:16:32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住建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制定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以施工现场管理为重点,抓标准、抓责任、抓机制、抓落实,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扬尘专项整治。到2017年,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2018年达到100%,到2020年着力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
   1.裸露土方扬尘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实行分区管理,对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的裸露泥土,采取严密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
   (3)处于桩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设置堆土晾晒区和泥浆池。基础施工过程中打井降水,应设置多层过滤池,并设专人随时清理过滤池中泥沙,防止泥沙流入排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降水外溢,从而形成扬尘等路面污染。
   2.建筑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按规定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墙)实施全封闭管理,安排人员定期冲洗,保持围挡(围墙)整洁、美观。
   (2)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及时修复或更换。
   (3)严格控制施工围挡范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围档确需占用道路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
   (1)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进出道口的所有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
   (2)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堆放。
   (3)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含2层)时,主体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采用密目网进行封闭,密目网保持干净、整齐、无破损。
   (4)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5)施工现场土方、爆破施工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采取湿法作业,鼓励安装喷雾或喷淋等降尘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6)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7)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8)市政工程施工中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采用预拌进场,碾压后及时洒水降尘。
   4.垃圾的处理控制
   (1)建筑物内地面清扫垃圾进行洒水抑尘,保持干净整洁。
   (2)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
   (3)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焚烧。
   (二)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除作业扬尘治理
   1.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并实行向监管部门报备制度。
   2.拆除作业时,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时采用“湿法”作业,现场配备专业洒水、喷淋、喷雾设备,拆除过程中要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控制尘土飞扬,避免扬尘污染。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
   3.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或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拆除作业和垃圾清运,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4.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堆放,严密覆盖,每天早晚分别洒水不少于1次。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
   (三)全面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
   1.建立扬尘整治制度,有专职人员负责;厂区内要有封闭围墙,固体垃圾存放点要搭建房棚,做到地面硬化、道路完好清洁、未硬化空地进行绿化;配备砂石分离机、沉淀池等回收设备设施,对废弃物和废水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垃圾要及时清还。
   2.骨料料仓、搅拌楼(站)、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全封闭,安装降尘喷淋装置,及时降尘;搅拌主机、筒仓配备收尘设施,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露。
   3.厂区门口设置喷淋设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和归站均要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
三、落实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含拆除作业发包单位)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产生建筑渣土的类别、总量等,并将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招标预审的内容。
   建设单位负责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及外管网水、电、暖、气等施工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并会同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做好施工区周边相关道路的硬化、抑尘工作。
   拆除作业发包单位在拆除施工15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报送拆除单位资质、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部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扬尘防治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材料。拆除施工期间,拆除作业发包单位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取得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建筑渣土,并在现场予以公示。    
2.施工单位(含拆除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成立扬尘防治领导机构,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对承接工程项目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留档备查。
   3.监理单位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4.项目部按照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防尘、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操作层。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现场公布扬尘投诉举报电话。
5。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实施意见(细则)》要求,具备绿色生产条件并办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中做好场区内及相部外部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严格新开工程扬尘防治措施报备管理。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扬尘防治管控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扬尘防治措施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严格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供水、供暖、燃气等外管网施工阶段的检查,严格监督执法。
对新开工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
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一律责令整改,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一律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顶格处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对上述的企业、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参评资格。

3.严格落实扬尘治理费用的使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项目扬尘防治污染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按照省住建厅“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扬尘防治,管行业必须管扬尘防治”的原则,厘清各处室、站办在管辖范围内施工扬尘防治职责,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完善施工扬尘监管工作制度。其中: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由质安处、安监站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由质安处、质监站负责;拆除工程由危房处、征收办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由材料设备处、安监站负责。同时,强化属地管理的监管责任。
(三)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成立施工扬尘管控机构,要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做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领导分片包项目,责任到人,上牌上墙公示。建立责任人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扬尘治理的吝项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2.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施工扬尘治理管控考核方案。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一级考一级,一级抓一级,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及时通报、约谈工作落后单位负责人。设立市县两级举报平台,营造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1.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地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与各级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建设系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住建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针对恶劣天气、严重大气污染时段等提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将防治措施要求及时传达,迅速启动。
2.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建立扬尘治理红黑榜制度。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受到两次及以上处罚的企业和单位列入黑榜并向社会公布。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针对扬尘防治措施单独列项评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在投标评审时进行扣分处理。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顿,重拳打击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对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措施始终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列入红榜,在资质升级、评优评先上给予倾斜或加分。
3.开展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做好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组织和指导,发挥我省大型施工企业的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基地”。做好扬尘防治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及时召开现场观摩会,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推广使用扬尘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如自动喷淋、喷水、喷雾、吸尘设备及可周转道路场地硬化材料,实现源头减尘。
4.采用新技术、新手段实现现代化监管。转变现场监管单纯靠人盯守的传统方式,逐步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现代化监管模式。将建筑施工场地视频监控与住建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实时传送各工地抑尘降尘情况。探索无人机航拍监控,实时对工地空气颗粒物浓度、土方裸露、现场焚烧、夜间施工等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
5.探索建立第三方考核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探索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所属县(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巡查抽查,对被巡查工地进行量化打分评价。根据工地巡查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6.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和试验基地,开展课题攻关,研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相关企业参与本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将建筑垃圾再生制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实现变废为宝,变尘源为资源。
(五)开展专项行动
将2017年作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攻坚年,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确保在开工前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专职保洁人员)到位;施工过程中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档、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部署阶段(3月底前)。吝级政府对全年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企业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2.实施阶段(4月1日-11月31日)。开展春季攻势。4月至7月初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百日专项行动。通过企业自查,县复查、市督查,实现市、县联动。各级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巡查、监督职能,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重点复查辖区内建筑施工、渣土车运输等企业和单位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扬尘防治制度体系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和防治标准要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各县(市)、区要培树一批不同规模、不同类别的安全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组织观摩交流和现场培训。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向市住建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住建局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明查暗访,督促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对扬尘防治不达标的项目以及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3.总结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开展全年治理情况“回头看”,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及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落后地区和单位公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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